据贵州清镇市人民法院,2023年3月份,原告陈某某与案外人涡阳B婚介有限公司签订《婚介服务合同》,并缴纳2万元婚介服务费。涡阳B婚介有限公司遂联系被告王某某为原告在贵阳安排相亲事宜。两天后,经被告王某某及被告贵州A婚介有限公司介绍,原告陈某某与第三人王某见面相亲,次日两人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。同日,原告陈某某给付贵州A婚介有限公司26万元,其中21万元支付给第三人王某作为彩礼,5万元支付给贵州A婚介有限公司作为服务费。除此之外,原告陈某某又另外支付给被告王某某7万元红娘费。
第三人王某与原告陈某某办理婚礼次日便出走不归,原告于2023年6月向贵阳市某法院起诉离婚,后被判决离婚,并返还彩礼。2023年11月,原告陈某某向安徽省某法院起诉案外人涡阳B婚介有限公司,诉请返还婚介服务费,经审理判令涡阳B婚介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某某退还婚介服务费1万元。2023年11月,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请求判令被告贵州A婚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婚介服务费5万元;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婚介服务费(红娘费)7万元;本案诉讼费、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。
经依法审理后,判令被告贵州A婚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某某婚介服务费3万元;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陈某某婚介服务费(红娘费)5万元;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对于此事,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北京市中闻(长沙)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,刘凯分析,作为婚介服务的提供者,两家婚介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审慎注意义务,确保双方在相亲后有充分的了解和时间,以避免仓促结婚带来的法律纠纷。在本案中,婚介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,导致了后续的离婚诉讼,因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此外,婚介公司收取的婚介服务费和红娘费数额明显过高,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。法院判决要求婚介公司返还部分婚介服务费,反映出其在收费标准上的不合理性。
作为媒人的王某在促成婚姻时也应履行审慎义务,确保双方在结婚前有足够的了解和沟通。王某在相亲后立即促成结婚登记,显然未能尽到应有的责任,因此需要对婚姻的仓促决定承担一定的责任。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原告的红娘费,表明其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,未能提供相应的价值。
原告陈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,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,例如未能充分审慎考虑婚姻的决定。法院在判决中考虑到原告的过错,未全额支持其诉求。
刘凯表示,在类似的相亲情况下,如果出现问题,介绍方或中介方通常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。这种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一、信息审核责任。婚介公司和媒人有义务提供真实、准确的信息。根据《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》,婚介机构应查验征婚者的身份证明文件,并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。如果因为信息审核不严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相亲者遭受损失,婚介公司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。
二、审慎注意义务。婚介公司和媒人在促成婚姻关系时,需履行审慎注意义务,确保双方在结婚前有充分的了解和沟通。若因过于仓促促成婚姻而导致后续的纠纷,婚介公司和媒人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,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三、合同约定责任。婚介服务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。如果婚介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,或者服务质量未达到合理的标准,客户有权要求返还部分或全部费用。根据《民法典》,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,不得请求支付报酬,但可以请求支付必要的费用。
四、费用合理性。如果婚介公司收取的费用明显过高,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,法院可能会判决要求其返还部分费用。婚介公司和媒人应确保所收取的费用合理,并符合行业标准。
刘凯还表示,婚介公司和媒人在新娘失联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,取决于合同的具体约定、责任的时间限制、审慎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失联原因。如果失联发生在婚礼后较长时间且未能及时联系,责任的追究可能会受到限制。此外,如果婚介公司、媒人、新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假的或者其他欺骗手段“假结婚”,骗取新郎财物,数额较大的,还可能构成诈骗罪。
记者张沁 实习生朱天翔
来源:潇湘晨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