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似精美、崭新的出租房,却是用的极其劣质的装修材料和家具。“串串房”,也被称为“陷阱房”“贩子房”,是指炒房客以低价收购旧房子或者毛坯房,用极度节省成本的方式对房子进行装修,之后作为精装修房高价租售。据了解,此类“串串房”容易含有甲醛、苯等有害物质。
王某是一名打工的年轻人,辛苦工作一天后,希望有一个舒适的栖息之所。为此,王某货比三家,最终选择承租党某的公寓房。2023年4月30日,王某与党某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押金1500元,租金共计4500元。租期一年,租金按季度支付。合同签订后,王某入住该房屋。
入住不久,王某便身感不适,身上起了许多红疹。王某怀疑承租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,于2023年7月19日自行委托某鉴定机构对租赁房屋进行甲醛检测。检测结果显示案涉房屋甲醛超标,王某遂与党某协商解除合同,退还押金和租金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,王某便搬离案涉房屋,党某也已将案涉房屋另行出租。
越想越气的王某一怒之下将党某诉至槐荫法院,要求党某退还押金、租金并赔偿人身健康损害费5000元及检测费500元。
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,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出租人的核心义务是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,具有使用、收益价值的租赁物。在租赁物存在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情况下,出租人应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。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,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,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,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。因此,为了保证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者健康,在租赁物具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缺陷时,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即使承租人对租赁物有瑕疵是明知的。
最终,本案经过法官充分地释法明理,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一致:案涉租赁合同解除,党某当庭向王某支付各项费用合计3000元,王某当庭撤回起诉,纠纷最终得以化解。